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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苏丹红“催红”经营户被判刑

用苏丹红“催红”经营户被判刑

昨日上午,重庆江北区法院对全国首例涉嫌生产、销售苏丹红辣椒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宋德兵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6年8月,宋德兵指使雇工胡某在舂制次品辣椒过程中,加入含有高浓度的“苏丹红”4号成份,并将其中3000多公斤销售给重庆某食品公司。

  宋德兵辩护人称,在提供给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辣椒在炒制过程中没有添加苏丹红。辩护人还称,炒制辣椒时,质量差的先炒,这个里面是加有苏丹红的,质量好的是加菜油后炒的。好的辣椒面可能沾上了先炒的含有苏丹红的锅巴,这完全是炒制工人操作不当造成的。

  法庭作出了当庭判决,被告宋德兵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对人体有害的苏丹红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宋德兵当庭没有表示要上诉。



 

来源: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