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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散装食品监督管理 规范临期食品销售标准

散装食品主要以“小包装”为主,因其数量大、种类多,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很容易忽视混在其中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修订后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新增了对散装食品管理的相关内容,并对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处置进行规定,要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查有记录、管有痕迹。对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此外,《条例》也对食品贮存运输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保存使用提出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食品流通过程相关制度,让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和难点的监管不留死角。

  新增对散装食品的管理办法

  此次《条例》新增了对散装食品的管理办法,对散装食品生产者采用的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及标识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散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

  散装食品生产者采用的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具有与经营散装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并且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度控制、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而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

  散装食品经营者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此外,散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一致,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违反以上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明确食品流通贮存细则

  加强对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监管,《条例》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运输、装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对食品添加剂保管和使用记录制度实行“五专”管理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建立专用进货台账、专柜贮存、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和配比、专门使用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同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

  《条例》加强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能执行《条例》的食品经营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今年6月底,市食药监局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我市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就加强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并把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行为纳入年度本系统食品流通环节重点工作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销毁时应登记销毁记录台账,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