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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4批次食品样品不合格 其中10批次涉及饮用水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2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公示。近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酒类、糕点、豆制品等5大类食品19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相关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24批次样品不合格,其中10批次涉及饮用水。

  根据公示,10批次不合格饮用水样品为:

  标称耒阳市冰婕水厂生产的瑶晨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五龙岭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的五龍山泉,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邵阳县安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益康饮用纯净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和耗氧量(以O₂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湖南省邵阳县岩中泉水厂生产的长塘岩泉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邵阳县芙蓉饮用水厂生产的芙蓉泉天然饮用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邵阳县葫芦山泉水厂生产的葫芦山泉饮用山泉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桂阳县龙身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身包装饮用水和王仙岭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道县蚣坝丰村岭山泉水厂生产的丰村岭山泉包装饮用山泉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新田县新硒特山泉水厂生产的福音山泉(饮用天然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祁东县金缸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缸山泉优质纯净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耗氧量(以O₂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此外,其余不合格的食品样品有菜籽油、椰子汁、绿豆糕等。

  湖南又一桥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菜籽油,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酸值(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湖南肖老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型生榨椰子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永州市零陵易购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蓝山县林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拖缸酒(配制酒),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湖南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栖源有机糯米黄酒(1500ml/瓶)和龙栖源有机糯米黄酒(500ml/瓶),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湖南梅山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梅山源米酒,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湖南维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公酒(配制酒),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长沙市雨花区亿家乐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湖南天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南天品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不合格结论。

  蓝山县优客龙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湖南省郴州市和昌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长沙市天心区糖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湖南慕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酒法饼(糕点),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长沙市天心区味美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湘潭市锦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吐司面包(水果味),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湘潭市锦春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不合格结论。

  标称湖南莱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面包和小松面包,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长沙、湘潭、衡阳、邵阳、郴州、永州、怀化、娄底等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省局报告。